網路瀏覽已經成為人們搜尋信息的重要媒介,但隨之而來的就是不實信息及謠言經由內容農場、部落格、FB、LINE、視頻網站大量傳播。每天接收的信息,只要沒有新聞網址的連接,幾乎都是不實信息
對自己不瞭解的事情,不要輕易的下結論或採取行動。就算是對方說的再有道理,都不要盡信。原因很簡單,沒有概念就無法辨別對方說的到底是對的或錯的。網路瀏覽已經成為人們搜尋信息的重要媒介,但隨之而來的就是不實信息及謠言經由內容農場、部落格、FB、LINE、視頻網站大量傳播。每天接收的信息,只要沒有新聞網址的連接,幾乎都是不實信息。所以,這些信息統稱為垃圾信息,不僅無益,反而有害。要辨別不實信息及謠言的方法,極其簡單。就是複製信息的關鍵字。貼到瀏覽器搜尋即可。如果沒有新聞網站報導,幾乎可以斷言是不實信息。只要一分鐘的時間,即可搜尋查證信息的真假。過去查證信息的結果,絕大多數都是不實信息。我現在對只要沒有新聞網址連接的信息,採取的措施是直接刪除。因為謠言及不實信息是沒有任何討論價值。
網路普遍化雖然提供了便利,但江湖術士、網路騙子也會透過網路傳播招搖撞騙。例如在FB上傳名車、豪宅的照片,有意無意的暗示,因為加入某一個成功組織,在極短的時間之內,賺到人生的第一桶金。明眼人一看便知是詐騙信息,但還是有人會上當受騙
要懂得擅用手機及電腦功能,如果常常需要使用手機或電腦的軟體,就必需操作熟練,就能夠提升工作效能及節省時間。網路普遍化雖然提供了便利,但江湖術士、網路騙子也會透過網路傳播招搖撞騙。例如在FB上傳名車、豪宅的照片,有意無意的暗示,因為加入某一個成功組織,在極短的時間之內,賺到人生的第一桶金。明眼人一看便知是詐騙信息,但還是有人會上當受騙。或是滲透到LINE群組,伺機招攬下線,進行詐騙。雖然詐騙手法千奇百怪,但最終目的就是要騙錢。對於沒有信賴度的互動,要極為謹慎。把自己想像成是詐騙份子,如果要進行詐騙,會採取什麼方式及手段。我會滲透到陌生人組成的LINE群組,先觀察LINE群組的組成份子。再招攬同謀加入LINE群組,營造聲勢。最後再私底下將比較好騙的人加入自己的群組,進行詐騙,能騙一個、是一個,我就親眼目睹有人加入LINE群組,私訊給另一位群組好友,強調有一個賺錢機會,就是只要提供雙證件(身份證及其他證明文件)辦理門號,就能夠領到現金五仟元。這就是典型的詐騙。因為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非親非故,別人為什麼要讓你賺到五仟元,如果提供雙證件辦理門號,就可以賺到五仟元。為什麼不找自己的親朋好友賺五仟元呢?
只要觀察即可得知,只要以傳銷為專職,幾乎都賺不到錢。除非做的是老鼠會形態的傳銷,要下線大量堆貨或投資大筆金錢。這是後金養前金的龐氏騙局
在網路上看到過於美好的事情,我都是抱著質疑的態度。詐騙集團每天用機器撥打拾幾萬通詐騙電話,但對接到詐騙集團的人來說,會覺得壞人真多。事實上,這只是少數不肖份子利用大數法則,只要有千分之一的人被騙,就能夠賺取豐厚的利潤。因為這些詐騙份子會想盡辦法把你的錢全部騙光。這就是詐騙集團可惡之處。根據大陸《刑法》第224條規定,做傳銷就是違法(註一),可判處五年以下的刑期,情節嚴重者,可判處五年以上刑期。在大陸如果在公眾場所招攬下線,就會被人制止或舉報。在台灣做傳銷卻被認為是可以賺錢的事業。但只要觀察即可得知,只要以傳銷為專職,幾乎都賺不到錢。除非做的是老鼠會形態的傳銷,要下線大量堆貨或投資大筆金錢。這是後金養前金的龐氏騙局,但還是有人不斷的上當受騙。對於自己不瞭解或沒有概念的信息,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不要採取行動。如果這是千載難逢的賺錢商機,就把機會讓給這些人。一段時間之後,即可得知是機會或陷阱。但依據我的經驗法則,只有百分之一是機會,百分之九十九是陷阱。為了百分之一的機會,把自己的積蓄全部賠光,投資或經營這些所謂的千載難逢的商機,值得嗎?
註一: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構成本罪的需要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般參與人員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傳銷是《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命令禁止的非法經營活動,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則屬於犯罪行為。因此,除對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組織、領導者按照法律規定定罪量刑外,對普通的參與者應當根據具體情節可給予行政處罰和批評教育,為防止打擊範圍過大,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有關追訴標準,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對於人員及層級沒有達到上述標準的,一般不宜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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