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 星期四

透過人肉搜索將別人的隱私公諸於眾,這是相當不道德及可議的行徑

網路普及後以及社群網路的崛起,人民開始開始習慣在網路上記錄及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記錄,這使得網際網路成了每個人的個人資料庫,在這個背景下,促使「人肉搜索」行為開始興起。一位自稱是「碩士生」的鄉民,表示自己透過三天人肉搜索。批踢踢PO文中寫道:「我連前幾場雜交PARTY的,眾多母豬的IG都一個一個抓出來,總共花了我三天沒睡覺,感覺這樣做有點空虛」(摘自網路)


網路沒有隱私,只要在網路的發文、留言、回應、文章、圖片、影片都可能被人肉搜索,藉題發揮作為攻擊的題材



我在部落格身經百戰,和網友打了好幾年的筆戰。從筆戰過程之中,深刻體會網路沒有隱私,只要在網路發文、留言、回應、文章、圖片、影片都可能被人肉搜索,藉題發揮作為攻擊的題材。所以,不要在網路透露太多個人信息,對個人只有壞處。沒有好處。雖然我在部落格寫了2000多篇的文章,但我很少寫個人生活方面的題材。因為我寫的文章題材,很容易招惹爭端或法律糾紛,所以我必須保護自己,不讓個人隱私被網友人肉搜索,公開披露作為攻擊的題材。我的Facebook好友人數是個位數,是我有意為之。事實上,很多人不瞭解在網路發文或留言只要被網友覺得涉及妨害名譽或公然污辱,網友是可以提起訴訟,而且派出所或法院必需受理網友的提告。但法侓規定只要是微罪(二年以下的刑期),網站不需要提供網友的個人資料給提告人。而是提告人必需自行找出網友的個人資料才能夠提起訴訟,否則法院無法受理網友的提告,原因很簡單,不知道網友的真實姓名及居住地址,檢察官無法撰寫起訴書,要如何起訴?




部落格筆戰的經歷,我很瞭解在網站公開發佈個人生活信息,絕對是弊大於利的作法。只要是有關個人生活信息的資料,我一律設置是私人瀏覽



如果在部落格或社交網站發佈太多個人隱私信息,網友就可以透過人肉搜索,找出網友的個人資料提起訴訟。在網路只要罵人涉及公然污辱或妨害名譽,被判敗訴的機率極大。所以,我常和朋友提及只要常上Facebook與朋友互動,你的個人隱私是很容易被人肉搜索。一旦與人發生糾紛,對方很可能會人肉搜索找尋攻擊題材,公然指控或網路霸凌,而且會將攻擊的目標擴大到你的朋友圈。就因為部落格筆戰的經歷,我很瞭解在網站公開發佈個人生活信息,絕對是弊大於利的作法。只要是有關個人生活信息的資料,我一律設置是私人瀏覽,因為誰都不敢保證,有一天自己得罪別人而不自知。過去在部落格及社交網站發佈的信息,成為別人攻擊的題材,造成對自己的傷害。這就是所謂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保護自己,不被人傷害的方式。




如果要伸張正義,將人肉搜索出來的資料,提供給檢調單位處理。由檢調單位來評斷是否違法。但不能夠透過人肉搜索將別人的隱私公諸於眾,這是相當不道德及可議的行徑



自稱是碩士生的網友把雜交PARTY女性網友的IG(Instagram)全部披露,這是很不道德的行徑。但因為受到傷害的是別人,而不是自己。所以一般人也不以為意。但如果有人將你在網路的所有隱私披露,造成重大的傷害,網友還能夠以平和的心態,面對被網友人肉搜索,對自己造成傷害的行徑嗎?無論網友在社交網站發佈的"雜交"行為如何可惡,為社會所不容,都不能夠使用人肉搜索的行徑披露別人的隱私。我對人肉搜索的定義是只要當事人所作所為,沒有傷及到其他人的權益,就不能夠以個人價值觀,進行人肉搜索披露別人的隱私,造成對當事人的傷害。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有人反對同性戀,所以對主張同性戀的網友人肉搜索,把同性戀人的身家資料全部披露,進行公開批判,這種行為就是不對。因為同性戀或異性戀是個人性向問題,無關對錯,不能夠用個人價值觀來論定是非對錯。如果要伸張正義,將人肉搜索出來的資料,提供給檢調單位偵辦。由檢調單位來評斷是否違法。但不能夠透過人肉搜索將別人的隱私公諸於眾,這是相當不道德及可議的行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